- 《「臺北市污水管渠查詢及套繪圖暨現場會勘案件申請作業須知」修正總說明(114. 03.24 修正)》 一、為臺北市政府落實推動行政流程簡化、標準化及法制革新工作運作計畫,臺北市 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訂定「臺北市污水管渠查詢及套 繪圖暨現場會勘案件申請作業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六 月三十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北市工衛營字第○九七三二九四八 四○○號函訂定發布全文七點;並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實施迄今。 二、依實際作業需求及明確申請人申辦項目及應檢附相關書件,並因應開放臺北市民 大平台線上申辦作業流程,爰修正法規名稱為「臺北市污水管渠套繪圖暨現場會 勘案件申請作業須知」,並擬具本須知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名稱:依實際作業申請污水管渠查詢與污水管渠套繪圖其結果均為取得污 水管渠套繪圖,為重複申請,故法規名稱刪除「查詢及」文字,以符實際作業 之需。 (二)依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業已明定污水下水道之管 理事項委任衛工處執行,故行政規則權屬機關修正為衛工處。(第一點) (三)本須知係為建築物設置之用戶排水設備銜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故用戶排 水設備設置設計前需先瞭解臺北市污水管渠接入點位配置,以確保設置後建築 物污水管渠得銜接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爰實際申辦項目包括污水管渠套 繪及用戶排水設備設置設計審查前之接入點或建築基地內既有污水管渠遷移現 場會勘作業。(第一點) (四)新增受理申請項目內容。(第二點) (五)新增需檢附申請之日前三個月內之地籍圖謄本之資料,且其已為申請時之近期 資訊,無需申請者再注意地籍是否合併或分割乙事。(第三點) (六)新增申請現場會勘前,需先辦理污水管渠套繪圖申請,取得申請日前六個月內 之套繪圖後辦理之,及辦理管渠遷移現場會勘者,申請人需另檢附建築執照影 本並經起造人公司及負責人蓋用印信。(第四點) (七)因應開放市民大平臺線上申請作業,配合新增電子郵件回復方式。(第五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7-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北市工衛營字第114307021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污水管渠查詢及套繪圖暨現場會勘案件申請作業須知;新名稱:臺北市污水管渠套繪圖暨現場會勘案件申請作業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