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垃圾衛生掩埋場職工出缺優先進用當地里民遴選要點修正草 案總說明(103.07.17 修正)》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垃圾衛生掩埋場職工出缺優先進用當地里民遴選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自 97 年 7 月 25 日訂定迄今,本局已據以委託本市就業服務處辦理 3 次公開甄試,以公正公開之遴選原則優先進用當地里民,達到依法承諾回饋事項之目 的。本修正草案參酌相關法規及其他機關意見,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二點配合掩埋場工作性質,修正專業駕駛為特種車駕駛。 二、第三點第一款為確立本要點回饋當地里民之本旨,明定依本規定辦理進用時,該 登錄有案之候用人員須仍設籍於當地里。 三、第三點第二款所規定之適用對象為「報考時已設籍舊莊里 6 個月以上且仍在籍 之當地里民」,因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修正選舉人及候選人資格為各選舉 區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者,爰配合修正本要點之設籍期間規定為 4 個月。 四、本要點為求用人取才之審慎及嚴謹,於第五點規定本局須「視出缺情形擬訂甄試 計畫及簡章,並簽報市府核准後委託本市就業服務處辦理。」惟本要點既經報奉 本府核定後實施,其訂定甄試計畫及簡章須簽報本府核准之程序,經檢討後允宜 簡化。有鑑於此,爰擬刪除本要點第五點有關簽報市府核准之程序,俾收簡化行 政流程以及分層負責之效。 五、第六點規定內容,事屬當然,無須贅述,擬予刪除。 六、為符現行法規依「令頒之實施日」生效之體例,第七點擬予刪除。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2-02-204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掩字第10334906200號函修正全文5點;並自103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