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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4-3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科字第09830019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4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總說明(98.02.23 訂定)》 壹、訂定說明 2007 年 7 月美國次級房貸危機爆發以來,逐漸蔓延至全世界,對經濟體系的 衝擊從金融市場擴大至實質經濟面,而臺北市為全國之經濟、金融中心,自無法 置身事外不受影響。且本市中小企業家數為 20.2 萬家,佔全國 16.33% ,為全 國之最,更是帶動本市經濟繁榮的基石及支撐本市景氣的主要命脈。因此,為因 應金融風暴影響,協助本市中小企業渡過危機,並提振投資能量,本府實有協助 本市中小企業向銀行申請融資貸款之必要,本府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 金合作共同辦理中小企業融資貸款,互相提供等額之相對資金,用以信用擔保責 任,讓中小企業向銀行進行信用融資貸款,以渡過產業經營困境,改善財務結構 。爰訂定「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以利本市 中小企業取得所需之資金,提昇產業競爭力。 貳、實施要點重點 本要點共二十四點,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貸款對象分為二類,第一類設定為經營小規模商業者;第二類設定為中小企業 公司或行號。 二、由本府提供新臺幣一億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撥等額之相對資 金新臺幣一億元,合計新臺幣二億元,辦理貸款業務提列保證責任準備之用, 設定信用保證總金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第一類貸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五十萬 元、第二類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貸款用途為供企業進行購置廠房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等,貸款期限為五年。 四、中小企業營業額前一年度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提供九成信用保證;營業額前 一年度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或設立未滿一年者,提供九成五信用保證。第一類 :由市府提供信用保證;第二類:為市府、信保基金共同信用保證。 五、本府設置審查小組就貸款人之資格、財務結構、營業情形及產業前景等進行審 查,通過後即可據以向承貸銀行申請信用融資貸款。 六、本貸款至融資總額或逾期餘額加計代償餘額至一定金額後 即停止辦理。 七、中小企業僱用失業勞工者,得向本府申請僱用獎助金。 參、檢附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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