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111.05.17 修正)》 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中小企業發展,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與財團 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合作推辦「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協助本市中小企 業取得所需之資金,提升產業競爭力,並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訂定「臺北市中小 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一百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次修正內容係為提供初創階段過後及具營收能力之中小企業更適切之貸款額度與提 高加速審查之貸款金額,以符合產業需求並提升本貸款效能,爰進行修訂,本要點共 計二十七點,本次修正十三點,重點臚列如下:此次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民法修法將成年二十歲規定調整下修為十八歲,並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 效,調整申請中小貸款申請年齡並保持彈性,調整第一類申請者規定文字;為有 效區隔中小企業貸款之目標對象,且為提供具基本營收能力之中小企業申獲較高 額度之申貸金額,爰將原本符合第二類申請資格者依營收與資金週轉需求情形分 為第二類屬中小企業採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者及第三類非為第二類之中小企 業,並將原本第三類調整為第四類且調整第四類申請資格規範;另配合產業及實 務需求調整第二類至第四類最高申請金額;另考量臺北市中小企業策略性及創新 升級融資貸款實施要點於一○三年九月十五日廢止生效迄今已逾七年,已無延續 政策必要性,爰刪除相關規定。(第三點及第四點條文內容) 二、基於要點結構性將第九點第三項移列至第八點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俾使明 確及符合實務辦理現況。(第八點條文內容) 三、配合要點編排語意及參照實務現況,將第九點第一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次對調,並 配合修正第第二項文字;另基於要點結構,將第九點第三項移列至第八點第三項 。(第九點條文內容) 四、配合第三點修正並審酌承貸金融機構協助中小企業營運週轉意願及授信額度風險 ,修正保證成數規範。(第十三點條文內容) 五、配合第三點修訂,酌作第二類至第四類申請對象之文字修正。(第十五點條文內 容) 六、為協助申請人快速取得營運週轉金以符合產業及實務需求,修正原免經審查小組 審議之申請額度上限,並刪除景氣影響公告提高額度之規定;另考量企業短期內 經營財務狀況變動不大,為提升企業送件後辦理效率,新增審查未通過案件重送 申請規定。(第十七點條文內容) 七、強化業務運作彈性,酌修審查會議召開之期間規定。(第十九點條文內容) 八、為協助中小企業營運週轉,及增加承貸金融機構承作意願,爰新增針對貸放逾一 定金額以上,酌予補貼承貸金融機構行政費用,另補貼措施內容授權產業局公告 。(第二十四點條文內容) 九、配合第二十四點新增,調整原第二十四點至第二十六要點條號。(第二十五點至 第二十七點條文內容) 十、配合第四點刪除臺北市中小企業及創新升級貸款要點相關文字,刪除原要點第二 十七點。(第二十八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4-3031
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111)府產業科字第11130164301號令修正發布第3、4、8、9、13、15、17、19點條文;增訂第24點條文;刪除第27點條文;原第24~26點條文遞移為第25~27點條文;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