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部分規定修 正總說明(113.10.09 修正)》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於 95 年 2 月 3 日訂頒,歷經 7 次增修,最近一次係參照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13 年 4 月 23 日北市社婦幼字第 1133073670 號函制定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 辦法」範本(公部門、部隊、學校版)於 113 年 5 月 17 日修正。 因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13 年 6 月 6 日北市社婦幼字第 1133105942 號函修正 前開範本,爰配合再次檢修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使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所提之申訴事實內容更臻完備,爰配合本府社會局範本, 就本要點有關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書或以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事項酌 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修正條文第九點) 二、依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受理單位接獲性騷擾事件時,應於二十日 內,移送該事件主管機關,爰參照該法修正,以資周延。(修正條文第十點第一 款) 三、配合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修正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進行調 查,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點第四款) 四、現行條文第二十二點規定於政府機關(構)、部隊不適用之,爰參照本府社會局 範本予以刪除,後續條文配合點次遞移。(修正條文第二十二點) 五、另為符合法律統一用字、用語規定,爰將本要點公布後實施修正為發布後實施。 (修正條文第二十五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5-09-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北市機人字第1136005377號函修正第9、10、22~24點條文;原第22點內容刪除,原第23~25點條文修正為第22~24點條文;並自113年10月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