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三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105.09.06 修正)》 按商業登記申請辦法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歷經四次修正。本次修正, 配合民法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規定,明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獨立經營商業或為合夥 事業之合夥人者,應經輔助人同意,申請商業登記時,應附輔助人之同意書,爰修正 第三條規定;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獨立經營商業或為合夥事 業之合夥人,自不待言。又為健全商業登記業務,商業因繼承而需變更登記時,由繼 承後之商業負責人申請;商業之繼承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其變更登記所需之文件,得 以法院確定判決替代繼承系統表及繼承協議書,爰修正第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