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08.10.15 修正)》 為提供更多元之商業登記電子申請方式,使申請方式更有彈性,不再侷限於中央主管 機關所認可及指定之電子簽章及傳送方式等,亦得使用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所認可及 指定之電子簽章、軟體、格式、類型及方式傳送電子申請文件,以提升電子申請之使 用,爰修正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