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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7-09-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8306860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運用志工管理要點總說明(98.04.29 訂定)》 一、志願服務是一種自動自發的利他情操,在社會福利的領域中,大量運用志願服務 工作者來提供協助,以減輕政府的負擔,已為現今國際潮流與趨勢。本處前為本 市各地政事務所召募地政志工之需於 86 年 3 月 4 日製作志(義)工服務手 冊,明定志(義)工的權利、義務及工作項目、範圍,嗣於 90 年 4 月間修正 。現該手冊配合志願服務相關法規之修訂及提升本市不動產交易安全服務品質, 提高志工參與意願,增進志願服務水準,宜予修正,惟考量其內容涉及志工之資 格、權利、義務等人事管理事項,爰改以行政規則規範,據以執行。 二、本要點共計 7 點,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點:揭示本要點之立法宗旨與目的。 (二)第二點:明定各所遴任志工之條件。 (三)第二點:明定志工服務之範圍。 (四)第四點:明定志工之權利。 (五)第五點:明定志工之義務。 (六)第六點:明定志工應予解任之情形。 (七)第七點:明定志工從事志願服務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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