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地政事務所運用志願服務推動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 106.10.06 修正)》 為有效運用社會資源,協助推動地政事務所為民服務工作,本局於九十八年訂定「臺 北市各地政事務所運用志工管理要點」、「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志工特殊訓練實施計 畫」,復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訂定「臺北市政府地政處運用志願服務推動計畫」。 鑑於推動志願服務之規定散佚於上開要點及計畫中,不利於業務推動,於一○一年五 月二日以「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運用志工管理要點」為基礎,發布修正「臺北市政府 地政局及所屬地政事務所運用志願服務推動要點」,現為符本局推動志願服務業務實 際需求,爰擬具「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地政事務所運用志願服務推動要點」修正 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志願服務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 募志工,召募時,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爰於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增加「 召募時,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規定。 二、配合志願服務法第五條規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至少應召開 志願服務聯繫會報一次。」,爰將本局「志工座談會」正名為「志願服務聯繫會 報」。(第六點、第十點) 三、配合「內政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前已改為「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 系統」,爰修正文字為「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第六點) 四、配合本局推動志願服務業務現行作業方式,修正本局對於各地所運用志願服務之 辦理情形考核評鑑事項及獎勵方式,並刪除附表二。(第九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7-09-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6)北市地登字第10632387000號函修正第2、6、9、10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