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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6-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財支字第1123021205號函修正第2、3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表二~附表四;增訂第1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應繳費款作業程序修正總說明(112.07.11 修正)》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應繳費款作業程序自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訂定函頒實施 後,嗣配合中央法規修正與因應作業需要於九十八年八月三日、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 日及一百零九年六月五日修正函頒在案。 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管理局)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台管稽字第一一二一七二七二二○號函以,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教人員所 適用之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作業及因應實務, 增訂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繳費作業方式,另配合代庫銀行辦理「代扣繳專戶」轉帳繳 納之帳務調整交易代號異動與實務作業,修正代扣繳費用存入、轉正及支出憑證之說 明內容,以為作業依循。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繳費作業納入本作業程序規範範圍,以資明確(修正規定 第二點、附圖一)。 二、規範將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匯入退撫基金管理局指定代收銀行繳款帳號(修正規 定第三點)。 三、依退撫基金管理局函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作業及因應實務,增訂繳款相關細 部作業(修正規定第十二點、附表十)。 四、配合代庫銀行辦理「代扣繳專戶」轉帳繳納之帳務調整交易代號異動與實務作業 ,修正代扣繳費用存入、轉正及支出憑證之說明內容(修正規定第四點附表二至 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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