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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6-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財支字第1076000930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107年5月15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應繳費款作業程序修正說明(107.05.04 修正)》 為達成庫款支付全面電子化目標及提升匯款支付比率,本府財政局針對各機關學校應 繳各項費款作業(包括健保費、勞保費、公保費、新制勞退金提繳費、公用事業費款 及其他可由代庫銀行代收款項),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訂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 機關學校應繳費款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作業程序),嗣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修正,爰本作業程序配合於九十八年八月三日修正。 鑑於資訊網路發達,為簡化作業、提昇行政效率及契合機關實務作業需求,除配合軍 護人員退撫基金專戶於一○五年一月辦理結清並停止運作,爰刪除相關規定外,並將 現行採「委託劃帳」繳納費款方式者,改為「設置代扣繳專戶」方式轉帳繳納,預期 可達成下列四項目標:(一)、增加市庫調度資金,每年可節省市庫貸款利息支出約 四十萬元。(二)、各機關學校得即時上網查詢,提早一天掌握繳款結果,提升行政 效能。(三)、縮短處理流程,代庫銀行各分行均可受理費款單據核銷作業,節省後 續查詢處理之人力與時間。(四)、強化帳務控管,上網查對帳戶餘額,確認各項費 款繳納正確。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應繳費款之定義。(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取消「委託劃帳」繳納各項費款轉帳代繳作業,改採以「代扣繳專戶」轉帳繳納 方式,並刪除本府所屬高中職以上軍護人員退撫基金相關規範,以配合該基金費 款改由各校自行繳納至退撫基金繳費專戶。(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修正文字以符實際,如代庫銀行公庫部更名為「公庫處」、保管金專戶更名為「 保管款」、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更名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更名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修正規定第四 點) 四、修正配合健保署及勞保局繳款單提供電子化下載及紙本寄送兩種服務,將「寄發 」字樣改為「發送」,另健保費及勞保費因扣款方式不同,爰刪除第二次轉帳字 樣及補發繳款單作業。(修正規定第五點) 五、增訂繳納各項費款轉帳繳納個別規定事項。(修正規定第九點) 六、現行規定第四點第一款至第四款移列為第五點至第八點;現行規定第六點第一款 及第二款移列為第十點及第十一點。 七、配合修正附表一、三、五至九、附圖一至五及增訂附圖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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