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辦理民間捐款開闢都市計畫道路處理原則(111.01.05 修正)》 臺北市政府辦理民間捐款開闢都市計畫道路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係於民國一 ○九年八月十日以臺北市政府府工土字第一○九三○一四一六一號令頒,並自同年九 月一日生效。經檢討考量日後執行所需,故修正本原則。 本原則係訂定民間捐款予本局新建工程處(下稱新工處)辦理開闢都市計畫道路適用 情形、新工處收獲申請案件後之檢討流程、捐款者繳交金額、申請案捐款不足、剩餘 捐款及保證金退還事宜及捐款者未於期限內繳納費用之後續限制事宜。本次修正檢討 係於處理原則內訂定主管機關為新工處,並修訂相關條文。 本原則十二條條文擬修正為十三條,其修定重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 1.第三點係原條文第二點。 2.第四點係原條文第三點,酌作文字修正。 3.第五點係原條文第四點,酌作文字修正。 4.第六點係原條文第五點。 5.第七點係原條文第六點。 6.第八點係原條文第七點。 7.第九點係原條文第八點。 8.第十點係原條文第九點。 9.第十一點係原條文第十點。 10.第十二點係原條文第十一點,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11.第十三點係原條文第十二點,酌作文字修正。 (二)新增條文:新增第二點,訂定本處理原則之主管機關為新工處。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5-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臺北市政府(111)府工土字第110302773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點;並自111年2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