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點 修正總說明(114.07.24 修正)》 「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 事項)前經本府於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並自編製九十八年度決算起實施, 期間曾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修正施行。茲為使財團法人決 算編製切實詳盡,經配合本府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之「臺北市財團法人依 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並參酌行政院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 二日函頒修正之「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立法院或監察院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爰 修正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計修正兩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財團法人接受各機關學校捐助及委辦經費者,應核實列入決算表達之規範。 (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三項後段) 二、增訂各財團法人接受各機關學校捐助及自籌財源,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 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 一規定辦理之規範。(修正規定第四點第四項) 三、增訂各主管機關對所管財團法人接受其捐助及委辦之經費,主管機關已列入決算 者,應切實相互勾稽之規範。(修正規定第五點第一項)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1-03-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會決字第1143006867號函修正第4、5點條文;並自114年7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