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處理工業區內平面設計類似集合住宅原則(110.10.22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處理工業區內平面設計類似集合住宅原則」原版本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後即分別於 103 年 5 月及同年 10 月研擬修訂,並自 103 年 6 月 1 日及同年 10 月 16 日起施行。 二、本次修正案係因:南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劃定之產業生活特定 專用區內第二類非老舊聚落,因該地區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範圍內現況聚落老舊 密集、土地權屬細分之特殊性,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實施都市更新後分回之 建物產權,其單戶室內面積未能大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又都市計畫明定第二類 非老舊聚落未回饋者依照工業區使用,而有本原則之適用。 三、爰第二點新增第二項,明定南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劃定產業生 活特定專用區除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關於面積之規定不適用外,仍應依本原則 第二點第一項規定繳納保證金及相關配置等規定辦理,以符合工業區之使用。 四、本原則共三點,修正重點如下: 第二點新增第二項: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劃定之產業 生活特定專用區不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1-304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都建字第1106182462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10年1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