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02.09.11 修正)》 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以下稱管制標準)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授權 規定,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以管制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及大眾 捷運系統等陸上運輸系統內車輛行駛所發出之噪音,自本管制標準發布以來,因管制 實務上,有關軌道系統小時均能音量計算規定及平均最大音量之背景音量修正、交通 系統複合性音量之計算及判定程序,以及測定紀錄應包括事項等規定,部分條文須予 修正並明確規範以利執行,爰檢討修正管制標準相關條文內容。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軌道系統小時均能音量之計算規定,以及軌道系統平均最大音量之背景音量計算 、修正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交通系統複合性音量之計算及判定程序規定,以及測定紀錄應包括事項規定。( 修正條文第三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20077145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1020026506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第3條第10款第8目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22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