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總說明(99.01.21 訂定)》 配合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修正公布施行,爰依據本法 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以管制快速道路、高速公路、 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等陸上運輸系統內車輛行駛所發出之噪音,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標準用詞定義。(第二條) 三、陸上運輸系統交通噪音測定之相關規定。(第三條) 四、快速道路交通噪音管制標準。(第四條) 五、高速公路交通噪音管制標準。(第五條) 六、一般鐵路交通噪音管制標準。(第六條) 七、高速鐵路交通噪音管制標準。(第七條) 八、大眾捷運系統交通噪音管制標準。(第八條) 九、本標準施行日。(第九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90003459D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85068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