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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5-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北市體輔字第104304167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慶祝九九體育節表揚體育有功團體及人員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表揚運動有功團體及人員要點)
  • 《臺北市政府慶祝九九體育節表揚體育有功團體及人員要點修正總說明(104.05.15 修正)》 臺北市政府慶祝九九體育節表揚體育有功團體及人員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六日奉首長核准修正下達,為因應實際辦理情形並使表揚大會 呈現精緻與尊榮氛圍,爰修正本要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本要點名稱為「臺北市政府表揚運動有功團體及人員要點」本要點主要訂定 目的為表揚本市運動有功團體及人員,且本市實際辦理表揚時間循例非於每年 9 月 9 日辦理,為符合法規合理性,爰刪除「慶祝九九體育節」文字。 二、修正名詞,「體育」修正為「運動」(修正條文第一點)。 三、修正表揚獎項、推薦條件 (一)為使獲獎者具代表性,每位獲獎者皆是本市最頂尖的運動選手,修正傑出運動 選手獎名稱及推薦條件,並明訂比賽成績。優秀運動教練獎名稱及推薦條件配 合傑出運動選手獎修正(修正條文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 (二)體育行政獎與績優團體(人員)獎推薦條件部分重複,爰刪除之(現行條文第 二點第四款)。 (三)體育天使獎修正為運動贊助獎(修正條文第二點第五款) 1.本獎項頒發目的為感謝贊助本市運動事務者,為使獎項名稱明確,爰本獎項 修正為「運動贊助獎」。 2.考量贊助本市運動事務者多以贊助實體物資(例如:水、運動用品)或人力 等方式,贊助經費達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已係屬難得,故本獎項推薦條件訂 為「贊助經費達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者」。 (四)為表達對本市運動推展長期努力付出者之感謝,增設「終身成就獎」(修正條 文第二點第六款)。 四、考量本市實際辦理表揚時間循例非於每年 9 月 9 日辦理,為不使機關自我限 縮,刪除表揚辦理時間(現行條文第五點)。 五、修正本要點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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