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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5-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05)北市體輔字第105310650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表揚運動有功團體及人員要點修正總說明(105.05.13 修正)》 臺北市政府表揚運動有功團體及人員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 年五月十五日奉首長核准修正下達,為因應歷年實際推薦情形並使表揚大會更具精緻 與尊榮氛圍,爰修正本要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表揚獎項、推薦條件 (一)為網羅「傑出運動選手獎」值得表揚之特殊性傑出運動選手,故增列「其他優 秀運動選手之傑出運動事蹟足供表揚者」之條件。(修正條文第二點第一款) 。 (二)原「績優團體(人員)獎」修正為「績優團體及人員獎」,與本要點之名稱一 致。為明確劃分「績優團體及人員獎」各推薦條件之內容及定義,故推薦條件 增列為 5 目。新增「推展本市運動成效卓著者」係考量與原「推廣本市社區 運動」做區分,並擴大原「運動行政」之範圍。另新增「認養本市所屬各運動 場館成效卓著者」係考量本市部分法人及社會人士對本市運動場館之認養表現 亦值得讚揚,故增列之(修正條文第二點第三款)。 (三)由於「績優團體及人員獎」係表揚非營利性質之團體,故將「特殊貢獻獎」與 「運動贊助獎」合併為「運動推手獎」。此係參酌教育部體育署之「體育推手 獎」,得表揚具營利性質之團體或個人,並增列贊助物資之條件。另本市部分 運動中心等場館之優秀經營團隊亦有值得表揚之處,故增列「經營本市各項運 動場館成效良好者」之條件(修正條文第二點第四款)。 二、修正本要點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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