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工商業節能改善作業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104.01.20 修正)》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工商業引進節能技術服務,落實 節能改善措施,換裝節能設備,並協助國內能源技術服務產業發展,於 103 年 1 月 13 日修正發布「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工商業節能改善作業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本局為推動節能減碳法令,考量申請防止冷氣外洩裝置設備之節能量較 有驗證之困難,增訂申請節能改善補助項目為防止冷氣外洩裝置之設備,得免計算該 項設備改善後節能量之相關規定,並為簡化申請作業,調整相關申請附件書表,且明 訂申請人須於提交完工驗收報告時檢附相關出廠證明,以佐證實際完工之設備與申請 規格相符,爰擬具「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工商業節能改善作業要點」修正草案 ,共計修正第 4、6、7 及 11 點共 4 點,其修正內容摘述如下: 一、為順利推動節能減碳相關法令,且考量申請防止冷氣外洩裝置設備之節能量較有 驗證之困難,明訂申請換裝設備為防止冷氣外洩裝置時,得免計算該項設備改善 後節能量。另單獨申請換裝該項設備之改善計畫,亦不受限於總節能量限制之規 定,爰增訂本項規定。(修正第 4 點) 二、核定之實支費用應同於或低於原申請金額,應刪除核定之實支費用高於原申請金 額時補助金額之計算原則,釐正補助金額計算方式。(修正第 6 點) 三、為簡化申請文件表格,已調整申請應備文件格式,其中基線建立說明相關章節業 已刪除,並以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SCO 推動辦公室公布之相關節能 效益之量測與驗證方法取代之,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 7 點) 四、為詳加確認申請人提送之完工驗收報告內所載之節能設備規格,明訂申請人提交 完工驗收報告時須檢附相關出廠證明以資佐證。(修正第 11 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6-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公字第10430110300號令修正發布第4、6、7、11點條文;並自104年2月1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