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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5-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考字第10530006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選送優秀公務人員出國進修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105.03.28 修正)》 「臺北市政府選送優秀公務人員出國進修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本府於九 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府人三字第○九九三○四六四八○○號函核定實施,復分別於 一○○年三月十八日、一○一年十月十一日、一○二年一月十五日及一○二年十一月 二十九日歷經四次修正。 查本要點係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為使本要點規定能符合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並適度擴大本府選送對象之範圍、增 加各機關得推薦之人數、確實要求進修人員按核定出國進修計畫執行、協助進修人員 依限取得語言能力證明、瞭解進修人員返國後將進修或研究成果應用於業務之情形, 另要求機關首長確實考評進修人員所提出之進修計畫內容,爰修正本要點及相關附件 。本次計修正十五點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按訓練進修法第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等規定,分別就市政專題研究、進 修碩士學位(或學程)及博士學位人員,未能於期限內完成進修,而有延長或變 更進修期間必要者,爰分別訂定不同規範。(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為鼓勵各機關踴躍推薦公務人員出國進修,爰取消每年各類別出國進修選送名額 之限制,並訂定每年選送名額以十五名為原則。(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為擴大本府選送對象之範圍,適度放寬選送人員應具備資格條件,爰修正各機關 選送人員官職等及年齡之資格條件限制,及延長渠等取得語言能力證明之期限規 定,以增加本府基層公務人員出國進修之機會。(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為增加本府基層公務人員出國進修之機會,爰刪除有關各一級機關(含所屬)及 臺北市議會得推薦人數之上限,及區公所併入民政局統一推薦之規定。(修正規 定第六點) 五、增列錄取人員原核定計畫如有變更,應報經本府核准。(修正規定第七點) 六、基於本府財政預算考量,爰明定核給進修人員之公費補助僅以第二點第一項所定 進修期間為限。(修正規定第九點) 七、為協助錄取人員依限取得語言能力證明,爰增訂補助其得自行參加相關語言課程 所需費用之規定,惟應於各進修類別之經費額度內給予費用補助。(修正規定第 十一點) 八、為瞭解出國進修人員進修及研究成果,並強化其應用及回饋於業務推動之成效, 爰參考行政院「選送國外進修人員培育計畫成效評估表」增訂服務機關學校應填 寫是類人員返國成效評估表之規定,以及新訂附件六「臺北市政府選送出國進修 人員返國成效評估表」。(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九、審酌本府辦理選送優秀公務人員出國進修迄今,實已具相當成效,爰刪除進修人 員服務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及直屬主管得予敘獎規定,以符獎當其功之原則。( 現行規定第十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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