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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9-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北市教體字第1123047937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寒暑假期間補助弱勢家庭學生午餐經費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寒暑假期間補助學生午餐經費作業要點)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寒暑假期間補助學生午餐經費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2.06.06 修正)》 本局基於濟弱扶傾、照顧弱勢家庭學生,使之安心就學及保障其不因家庭或經濟等其 他因素等損害其受教權益,提供經濟弱勢學生寒暑假餐費補助,落實急困學生用餐協 助機制,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以北市教體字第○九八三五六○六二○○號函訂定 本要點,後於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又以北市教體字第○九九三四一六二三○一號函修 正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惟現考量物價與弱勢學生實際需求已有所改變,爰本次修法 就刪除無效之文字,並調整補助對象、補助期間、補助金額及補助作業方式;以與時 俱進,符合現今補助弱勢家庭學生午餐之扶助需求。 本次要點修正說明如下: 一、本要點之補助對象非侷限於弱勢家庭,爰修正本要點名稱。 二、酌作文字修正。(第一點) 三、修正本要點申請補助資格:(第二點) (一)明確規範本要點之申請補助資格,考量學生寒暑假午餐需求非僅限於到校期間 。 (二)依本局「安心就學溫馨輔導實施計畫」之「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陷入困境者」 修正申請條件,以求標準一致。 (三)新增原住民及具本市社會局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學生為補助對象;另為協助實 際有需求之學生,增列無相關證明則由導師認定,以符實務彈性運作之需求。 四、修正補助期間以寒暑假實際日數計算,且無論學生是否到校均予補助(含例假日 );並修正每生每日補助午餐費金額為新臺幣六十五元。(第三點) 五、修正學校審核及補助作業方式,本局所屬市立學校均已編入年度預算,無須先行 墊付,且補助作業不得先向學生收取費用。(第四點) 六、明定不重複補助之原則。(第五點)。 七、配合補助期間為寒暑假實際日數計算(含例假日),且無論學生是否到校均給予 補助,爰刪除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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