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07.07.16 修正)》 一、為貫徹中央住宅政策及辦理臺北市住宅事務,推動各項具體作為與措施,以滿足 社會經濟弱勢者之居住需求,市政府業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制定「臺北市住宅 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配合住宅法於一○一 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為利於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都市計畫容積獎勵所受 捐獻或回饋作為公有出租住宅使用部分得逕撥予住宅基金,以節省住宅基金向更 新基金價購取得之行政成本,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資金來源新增「辦理都市計畫變 更或都市計畫容積獎勵所受捐獻或回饋之土地或建物作為公有出租住宅之收入」 ,於一○三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 二、住宅法復於一○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該法第七條明文規定地方政府之住宅 基金來源包括「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回饋之收入」、「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出售 之收入」及「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捐贈收入」,惟本自治條例第三條並未將「都 市計畫增額容積出售之收入」納入市政府住宅基金之資金來源,為避免與住宅法 之規定有所扞格,爰予新增。另為增加本市公共住宅數量達住宅存量百分之五之 目標,亟需財源支應興辦公共住宅,惟公共住宅「只租不售」原則致土地取得及 營建相關成本短期不易回收,現有住宅基金規模不足支應長期公共住宅計畫,需 多元取得財源,爰為本次修正。 三、本次修正本自治條例第三條條文,係配合一○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 第七條規定,爰修正第九款文字,並使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含捐贈之各種回饋方式 之收入均納入本市住宅基金,新增第十款「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出售之收入」,並 將現行條文第十款移列為第十一款。 四、本案業經臺北市議會第十二屆第十八次臨時大會第四次會議(一○七年六月二十 七日)三讀審議通過,並經本府一○七年七月十六日府法綜字第一○七六○一四 ○一七號令公布。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08-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14017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