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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6-02-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北市翡政字第114301518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114年9月2日生效
  •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廉政會報作業要點修正案總說明(114.09.02)》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廉政會報作業要點」(以下稱本要點)前於 99 年 12 月 2 日訂定,其後於 102 年 4 月 10 日歷經 1 次修正。為配合本局組織規程暨編制 表修正,爰修正本要點第三點,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正部分委員職稱: 配合本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修正,委員成員刪除簡任技正,增置總工程司及專門 委員,以與修正後本局組織規程第 4 條之規定一致。(修正本要點第三點) 二、本要點第三點修正相關文字: 第三點規定,酌作文字修正。條文已列舉委員成員之職稱,爰刪除委員人數,並 敘明委員係兼任。另委員成員秘書,刪除職等,以與其他委員成員以職稱之用詞 一致。(修正本要點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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