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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5-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考字第1143009764號函修正全文1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表揚優秀青年公務人員要點修正總說明(114.11.19 修正)》 為表揚具特殊優良事蹟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青年公務人員,適時激勵其工 作士氣,增進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本府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訂頒「臺北市政府 表揚優秀青年公務人員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及一百十四年一月二日歷經三次修正。 因應考試院業於一百十四年十月八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 辦法),是為維護政府授予名銜表彰之榮譽,以及精進獲選為本府優秀青年公務人員 之消極與廢止資格條件,俾符合外界高度期待;另配合業務實際需要及符合法制用語 ,增刪現行規定相關文字及酌作修正,爰修正本要點相關規定,計修正十點、新增一 點,修正後共計十二點,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考激勵辦法之適用及準用對象,及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之適用範圍等 規定,修正本要點之適用對象規定文字。(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將現行本府優秀青年公務人員年齡上限及服務成績之規定,於其積極資格條件併 予規範。(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參考激勵辦法及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之消極資格條件規定,增修本府優 秀青年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條件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增修本府優秀青年公務人員獲選資格遭撤銷後,經確認原獲選資格並無違誤者, 其回復獲選資格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九點) 五、增訂本府優秀青年公務人員廢止獲選資格條件,以及經依判決、懲戒、懲處結果 確認廢止事由不成立者,其回復獲選資格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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