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5.12.09 修正)》 一、本府為促進產業發展,鼓勵創新及投資,輔導中小企業,提升產業競爭力,於九 十九年九月八日制定公布「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及「臺北市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提供勞工職業訓練、房屋 稅、地價稅、融資利息及承租市有房地優惠等獎勵補貼,與創新研發費用補助。 為利本自治條例相關獎勵補助業務之實施與執行,於一○○年一月十一日訂定發 布「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成立「臺北市產業 獎勵補助專案辦公室」,以協助本市投資人申請各項獎勵及補助。 二、另因應產業發展變遷快速且日趨複合多元發展,為完備產業發展政策工具,鼓勵 產業創新研發與品牌加值、促進產業創新群聚及形塑本市成為亞太地區主要創新 創業中心,本府於一○三年六月十日修正本自治條例,提高研發補助金額及增訂 品牌建立、創新育成、創業等補助項目,爰於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配合修正本 辦法,增訂新增補助項目之申請文件、綜合審議事項、請領補助款注意事項與應 備文件。 三、為提供更創新便捷的獎勵補助申請服務,降低本市青年或微型業者運用政府資源 之作業門檻,檢討及蒐集各方意見,據以優化申請作業,包含簡化申請書表、調 整計畫書格式、導入 e 化申請作業及精進受獎勵補助案件管考作業;爰依本自 治條例第二十三條:「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勵或補助之應備文件、審查與核准程 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市政府定之。」規定,修正本辦法及相關申請書表。 四、本辦法共十四條,本次修正計五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查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規定之公司或商業最近一年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影本、學校或財(社)團法人最近一年納稅 證明資料、公司或商業無欠稅證明文件、學校或財(社)團法人非拒絕往來戶 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皆係佐證申請人正常營運,且 得以前揭各現行條文所訂納稅證明代之,爰刪除第四條第七款與第五條第六款 及第五條之一第五款有關無欠稅證明文件、非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紀錄之金融 機構證明文件。另將第五條「簡稱」修正為「合稱」。(修正條文第四條、第 五條及第五條之一) (二)考量申請創業補助者既為新投資創立登記一年內之新創企業,實務上多數處於 技術開發或產品化階段,尚未有實際營業銷售數額,現行條文第五條之二第四 款規定之最近一年營業稅申報書、第五款規定之無欠稅證明文件,未涉申請人 資格之實質要項,亦不影響申請案件之審查,爰刪除之。(修正條文第五條之 二) (三)配合法務部一○一年九月十日法制字第一○一○二一二○三○○號函意旨,並 考量本自治條例第二十條業定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勵處分之規定,爰修正第 十一條;另增訂應追回款項或其他優惠之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本案業經本府一○五年十二月九日府法綜字第一○五三四五三八五○○號令發布 。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4-4008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4538500號令修正發布第4、5、5-1、5-2、1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