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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勞動部勞動關3字第1080127364號令修正發布第3、25條條文
  •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五條修正總說明(108.07.31 修正)》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年 五月一日施行,本辦法歷經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及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五日二次修 正。有鑑於當事人未載明申請書所定事項,經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應有適當處理 方式,避免行政資源遭到濫用,另調解紀錄之送達及保存,亦涉及政府處理勞資爭議 之效能,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五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有關當事人未載明申請書所定事項,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應 有適當處理方式,及為避免行政資源遭到部分當事人濫用之虞,爰增列屆期未補 正,不予受理。(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另為協助地方主管機關簡便行政作業流程,並增進處理勞資爭議調解案件時效, 爰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由該受託團體將調解紀錄送達當事人,並明定該紀錄 及相關案卷由地方主管機關保存。(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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