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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勞動部勞動關3字第1030125993號令修正發布第3、3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第三條、第三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03.05.09 修正)》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發布,並自一百年五月 一日施行。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係針對仲裁申請案件之程序性規定,並未針 對仲裁案件內容作實體審查,依據法制作業體例,程序要件之欠缺係以主管機關不受 理予以規定,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並定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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