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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環境保護類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020079215號令修正發布第7、10、11、14、1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2.09.17 修正)》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依據環境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訂定,並於一 百年六月三日發布,全文共十七條。 本次為本細則發布後之第一次修正,因應執行及辦理現況所遭遇問題進行調整,爰擬 具本細則修正條文共修正四條,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於一百零ㄧ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該法屬於環境教育法所 定之環境保護法律,爰予增列之。(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避免外界誤解為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僅須提供員工、教師及學生完成總數,刪除 不計入員工、教師總數文字。(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明定環境教育執行成果申報應包含之內容,以及環境教育計畫及執行成果申報之 實施對象應列明員工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末四碼。(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增訂處分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處環境講習時,應於處分書 記載講習對象,受處分之機關(構)等應配合提供環境保護權責人員之姓名。(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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