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107.05.29 修正)》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授權訂定環境教育法 施行細則,全文共十七條,於一百年六月三日發布,一百年六月五日施行後,曾配合 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執行現況,於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施行。 鑑於本法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部分條文,因應本法修正刪除部分現行條 文、新增主管機關命限期辦理之期限規定;另配合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訂定,將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納入本法環境保護法律範圍,爰擬具「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修正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屬於本法所定之環境保護法律範圍。(修正條文第七 條) 二、增訂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環境保護基金種類。( 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增訂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其他活動之認定及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增訂規範本法第二十四條之限期辦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九十日。(修正條文第十 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