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環境保護類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070085240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第2條序文、第4條、第6條第2項、第9條第1項、第14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22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07.10.25 修正)》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授權訂定環境教育法 施行細則,全文共十七條,於一百年六月三日發布,一百年六月五日施行後,曾配合 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執行現況,於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施行;另配合本法於 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部分條文,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次修正發 布全文共十五條。 鑑於海洋污染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一零七零一七二五七四號 公告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變更為「海洋委員會」管轄。依本法第三條第三款 第一目規定,該法不屬於本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之環境保護法律,本法第八條第 二項第三款、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所定之環境保護法律範圍不包含海洋污染防治法, 爰修正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條文,刪除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並作款次調整。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