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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2)北市勞資字第112303476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審查作業要點)
  •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審查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2.03.23 修正)》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以下稱本要點),係一百年七月 二十八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0) 北市勞障字第 10033393400 號函訂頒施行。施 行期間因組織修編,經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1) 北市勞障字 第 10139744700 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第七點及第九點,修正主管機關名 稱,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另為配合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於一百零 五年九月一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5) 北市勞資字第 10536658500 號函修正發布 第三點,將身心障礙之個人專家學者或身心障礙團體代表納入審查委員名單,並自函 頒之日施行。 本次修正係配合本要點據以訂定之本處「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及補助辦 法」(以下稱補助辦法)及勞動部「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以下稱服務計畫) ,有關審查作業方式修正及實務需求而修正,爰擬具本要點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 一、修正本要點之名稱。審查方式已修正為不以委員會方式辦理為限,爰將「臺北市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名稱刪除委員會等文字,修正為「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審查作業要點」。 二、配合審查方式不限於以委員會方式辦理,刪除委員會之設置等文字,另本要點據 以訂定之補助辦法第九條第三項已修正為第二項,配合修正本要點援引之補助辦 法條項,爰修正本要點第一點。 三、基於審查方式不限於以委員會方式辦理,增訂對案件性質單純或補助金額較低者 得逕行核定之審查方式,爰修正本要點第二點。 四、修正審查會議之委員人數為三至五人,召集人由本處職務再設計業務單位主管兼 任,並刪除副召集人;另督導團一詞修正為專家學者名冊。爰修正要點第三點。 五、配合刪除副召集人之設置,於審查會議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得由本處 指定代理人代理主持會議,爰修正要點第四點。 六、修正要點第五點之文字,將本會修正為審查會議。 七、修正要點第六點之應迴避之原則為與申請案有利害關係者。 八、基於審查會議之形式得採線上會議方式辦理,爰刪除「親至會場」之形式;修正 審查原則,將「薪資收入」修正為「是否具中低收入戶資格」;基於審查會議決 議為本處核定處分之參考,補助與否及金額仍由本處做最後裁決,刪除「考量補 助與否及比例」。爰修正要點第七點。 九、修正要點第八點之文字,將本會修正為審查會議。 十、修正要點第八點之文字,將本會修正為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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