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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6-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12)北市翡秘字第1123002628號函修正全文第2、5、8點條文;並自112年5月1日生效
  • 《翡翠水庫環境學習中心專家諮詢委員會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2.05.16 修正)》 翡翠水庫長期扮演大臺北地區民生用水供應者的角色,確實達成大壩安全、淤積少、 不缺水、水質佳等目標,本局深刻了解水資源保育必須紮根於教育,因而成立「翡翠 水庫環境學習中心」,藉由辦理各項水資源教育活動,期喚起社會大眾對水資源生態 及環境保育之重視。復為充分發揮「翡翠水庫環境學習中心」環境教育功能,爰成立 諮詢委員會,並以一○○年八月五日北市翡營字第一○○三○四九一○○○號函頒訂 定本要點,以資遵循。嗣復以一○四年七月六日北市翡秘字第一○四三○四五八八○ ○號函修正。茲為因應實務運作需要,再次檢討修正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二點諮詢委員會任務部分:因環境學習中心環境教育課程已研擬規劃並訂定完 成,且實務上師資亦由本局員工擔任,爰配合刪除原第一款至第三款相關文字, 並修正及增訂相關規定內容。 二、第五點執行幹事部分:依實際執行情形,明訂執行幹事由本局環境教育股股長兼 任。 三、第八點委員之出席費及稿費部分:依法規現行名稱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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