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總說明(100.09.30 訂 定)》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包括(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 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 九條規定之限制。惟地方主管機關於審查核備時,仍應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 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為明確化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之審查標準,本府在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公告修訂「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 之認定參考指引」及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基於保障渠等勞工之健康及福祉,避免 發生工作時間過長及過勞等職業災害之情事,特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 項第二款規定訂定本基準,並明列渠等工作者約定工作時間的上限,例休假日最低給 予標準,作為本府核備審查之依據,亦俾利勞雇雙方所得預見並遵循。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3-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0)府勞動字第10037064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