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作業補充規定修正說明(107.08.16 修正)》 本局為配合教師請假規則之實施,特訂定「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作業補充規定 」(以下簡本補充規定),於 95 年 12 月 29 日訂頒,期間歷經 1 次修正,茲因 本補充規定第 7 點原規定 :「教師於寒暑假外之上課期間,除因公、特殊事由或重 病出國就醫外,為保障學生受教權,不得以事假出國」;教育部 101 年 10 月 29 日臺人(二)字第 1010190892 號函業釋示教師請假規則對於教師得請事假之「事由 」,法無明文,是教師如欲請事假出國觀光,尚無違反請假規則規定之疑慮。又本補 充規定自 100 年修正以來,教師請假規則亦有修正,為與現行法令相符,爰本次修 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爰增列教師請器官捐贈假所 遺課務由學校處理,並支付課務代理費。(修正本補充規定第二點) 二、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同時兼顧教師請假權益及校長否准差假之行政裁量權,修正 教師請假出國規定之文字內容,並增列第 2項「特殊事由」之認定原則,由校長 依教師請假規則覈實裁量准假。(修正本補充規定第七點) 三、本補充規定係規範學校教師請假相關事宜,校長請假事宜係依本局 106 年 1 月 9 日北市教人字第 10630416700 號函修正校長請假規範辦理,爰將校長請 假之規定予以刪除。(現行本補充規定第八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11-204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北市教人字第1076033063號函修正第2、7~9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