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重大陸上交通事故應變標準作業程序修正總說明(112.12.15 修正)》 為提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重大陸上交通事故之應變機制、統籌、調度及 運用整體救災資源,協調各單位於災害現場有效分工,提升現場搜救及後續各項應變 作為之效能,強化各單位訊息傳遞能力,建立包含訊息通報、前進指揮所運作、大型 起重機具調派、乘客名單取得、傷亡乘客家屬通報及媒體發布等之運作機制,本府一 ○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訂定「臺北市重大陸上交通事故應變標準作業程序」(以下簡稱 本作業程序),至今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一○年八月二日。 因應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六點附表二修正、交通部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交路字第一一二五○一○六六二號函檢送「陸上交通事故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交通 部於一一二年九月十五日改制及臺北市政府重大災害現場管理作業要點修正,爰修正 本作業程序,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現行通訊方式多元化,通報作業除一呼百應外,增列緊急時得以即時通訊軟 體通知訊息通報。(修正本作業程序第三點) 二、配合「臺北市政府重大災害現場管理作業要點」伍、四(二)規定,修正前進指 揮所編組與分工內容。(修正本作業程序第四點) 三、修正重大交通事故涉遊覽車部分,旅行業承攬由本府觀光傳播局及旅行業公會等 單位協助取得並建立乘客名冊,非屬旅行業承攬,由本府相關局處協助;另配合 交通部組織修編,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為觀光署。(修正本作業程序第六點) 四、配合交通部於一一二年九月十五日改制,調整交通部相關單位之名稱及電話。( 修正本作業程序第六點及附表二) 五、交通部以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交路字第一一二五○一○六六二號函檢送「陸上 交通事故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增列各類弱勢族群皆可獲取需要的防救災資訊, 應提升防災資訊之易讀性及可用性,製作符合易讀易懂需求之內容、格式。(修 正本作業程序第八點) 六、考量鐵路及捷運系統已由各營運單位制定標準作業流程,新增依其標準作業流程 辦理。(新增本作業程序第十點) 七、配合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六點附表二,修正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 覽表。(修正附表一) 八、考量發生於隧道、車行地下道等重大交通事故,新增本府工務局協助於重大交通 事故相關設施應變任務分工;調整公共運輸處任務分工及文字內容。(修正附表 四)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交治字第1123050306號函修正全文1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