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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交治字第1103035991號函修正全文9點
  • 《臺北市重大陸上交通事故應變標準作業程序(110.08.02 修正)》 「臺北市重大陸上交通事故應變標準作業程序」(以下簡稱原作業程序)自一○一年 一月三十一日公布施行,至今歷經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六年七月二十 四日。 交通部以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路字第一○九五○一七一七七號函檢送「陸上交 通事故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請相關機關就業管部分配合辦理,並據以修正相關災害防 救計畫、措施與作業程序;另行政院一○九年度災害防救業務訪評,交通部亦提醒臺 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於一一○年依據該部「陸上交通事故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修正相關計畫。 另依據行政院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院臺忠字第一一○○一七四七四七號函及本府一 一○年六月二日府授消整字第一一○○一二一九○六號函,重大運輸事故發生且人員 傷亡達乙級災害規模以上(含甲級)時,通報單位須加列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本次修正「臺北市重大陸上交通事故應變標準作業程序」重點如下: (一)原第一點非屬本作業程序之辦理依據,僅為相關辦理之法規,爰予以刪除,其 餘點次調整。 (二)本府「臺北市政府執行重大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作業要點」停止適用,新增「 臺北市政府重大災害現場管理作業要點」,配合修正相關編組、組別名稱、並 刪除冗字。(第三點第二款、第四點第二款、第五點第三款、第八點第一款、 附圖三及附表四) (三)為求文字統一,本作業程序之「市應變中心」修正為「市災害應變中心」。( 第二點至第六點) (四)依據本府交通局一一○年五月十一日研議修正「臺北市重大陸上交通事故應變 標準作業程序」會議,修正重大交通事故搶救機具調度事項。(第五點第三款 ) (五)行政院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院臺忠字第一一○○一七四七四七號函及本府一 一○年六月二日府授消整字第一一○○一二一九○六號函,重大運輸事故發生 且人員傷亡達乙級災害規模以上時,通報單位須加列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又依交通部「陸上交通事故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酌作文字修正(附表一) (六)修正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之機關全銜。(附表二) (七)依本府各機關意見修正相關職掌事項(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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