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特定會展產業設施運用辦法修正總說明(105.12.09 修正)》 一、本府為提升特定會展產業設施之使用效益,於一○一年二月十日訂定發布「臺北 市特定會展產業設施運用辦法」(下稱本辦法),依此辦法得指定合適單位營運 特定會展產業設施,並善用相關設施協助本市推動會展產業發展。現配合行政院 「一○六年行政院施政方針」,經濟部與科技部「創新產業計畫五加二」等重點 政策,並基於本府推動之創意經濟城市發展願景,鼓勵創新、創業、育成模式, 以「創新驅動」引領重點產業轉型升級,故於本辦法基礎條文下,修正適用標的 包含「特定創新產業設施」。 二、「創新產業」乃是基於全球競爭趨勢、產業不斷變遷情況下,因應國內產業升級 轉型需求,依循中央施政重點及地方產業定位,挑選培植特定產業部門,如綠能 科技、生技醫藥、新農業、生物科技、資通訊產業、智能機器學習、電子商務等 領域對象,投注資源促進技術創新、服務創新、產品創新或新興商業模式等具前 瞻性之產業發展。該等企業為求創新,在開拓市場的過程中,限於技術、人才、 資金等資源取得不易情況下,往往承受高風險之經營成本壓力。因此,本府基於 扶植產業目的,除提供各項獎勵補助政策協助外,宜設法提供特定實體空間設施 ,培育企業茁壯成長。此舉也與目前世界各國力推「會展產業」(MICE Indust- ry)潮流相呼應,藉由完善各項空間場館軟硬體設施與服務,鼓勵國內外企業與 人才,來臺互動交流,展示產品技術,活絡產業群聚網絡,帶動經濟與就業機會 。 三、本辦法之修訂,將可使特定創新產業設施運用方式更趨多元,依現行「促進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法」、「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市有 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實對創新產業發展造成龐大營運成本壓力。因此,本 府可藉由相關特定空間設施的指定運用,兼具空間活化及扶植創新產業之雙重價 值,亦為委託民間經營管理不具財務可行性,以及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期間因故解 約之設施,提供制度性的運用方式與退場機制。 四、本辦法共十條,修正後為十一條,重點說明如下: (一)名稱修正為「臺北市特定會展及創新產業設施運用辦法」。 (二)為使本辦法適用標的由特定會展產業設施擴及包含特定創新產業設施,爰將條 文內「特定會展產業設施」等文字修正為「特定會展及創新產業設施」,並酌 為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一條及第四條至第十一條)。 (三)增訂創新產業設施之定義,係指提供以創新驅動引領產業轉型升級,致力於技 術創新、服務創新、產品創新或新興商業模式等具前瞻性之產業發展或育成之 市有房地(修正條文第三條);現行條文第三條至第十條條次配合遞移為修正 條文第四條至第十一條。 五、本案業經本府一○五年十二月九日府法綜字第一○五三四五四八六○○號令發布 。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5-4020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4548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特定會展產業設施運用辦法;新名稱:臺北市特定會展及創新產業設施運用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