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5-2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考字第10530143100號函修正發布第3、5、6、9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 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105.03.03 修正)》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係本府於一○一年二月十六日府人考字第一○○三○八四三九 ○○號函訂頒,復於一○一年七月十九日修正。 為應本市市立大學以五項自籌財源支應之因公派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計畫,須納入本 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及出國計畫專案小組審查作業之範圍,及配合本府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對本府各機關出國報告書須時效控管需求,爰擬 具本要點修正草案,本次計修正四點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本府一○四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會議決議,增列本市市立大學以五項自 籌財源支應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之年度計畫應納入本府出國專案小組審查之規 定。(修正第三點) 二、為應研考會對各機關出國報告書時效控管之需,倘各機關變更年度因公派員出國 及赴大陸計畫且涉及增加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日數者,或動支本府經費之臨時因公 派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均應加會研考會。(修正第五點、六點) 三、配合修正第三點規定,修正各機關運用本府以外經費支應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 所需費用者,無須排除本市市立大學五項自籌財源之情形。(修正第九點)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