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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5-2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考字第10530006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修正總說 明(105.02.04 修正)》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以下 簡稱本作業規範)係本府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以府人三字第○九六○二五九九六○ ○號函訂頒,復分別於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及一○一年二月十六日歷經二次修正。 為配合內政部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 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赴大陸許可辦法),並因應本府大陸小組業務已由本 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移撥至秘書處辦理,另疾病管制局已於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組織調整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已自一○四年一月二日起 更名為內政部移民署,及考量政府現階段並無規劃開放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進修,爰 修正本作業規範。本次計增修十點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赴大陸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修正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法定期間,並為應實際 作業需要,爰修正政務職人員、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及警監三階以上人員 、退離職未滿內政部管制期限之政務職人員及直轄市長向服務機關申請赴大陸地 區之期限。(修正規定第五點) 二、配合赴大陸許可辦法第八條規定修正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方式,及因應網際網路 線上方式送件及審核作業之實施,爰增訂須報內政部許可之本府公務員、退離職 之政務職人員及直轄市長赴大陸地區申請案件應以網際網路方式辦理,及本府警 察局局長應另循警政系統報內政部審查許可。另配合本府大陸小組移撥,且避免 爾後因該小組設置要點更迭修正,修正部分人員申請案件之會辦機關。(修正規 定第四點、第六點) 三、配合疾病管制局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已於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組織調整為衛 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爰修正機關名稱。(修正規定第七點) 四、配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已自一○四年一月二日起更名為內政部移民署,爰修 正機關名稱。(修正規定第八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 五、因政府現階段並無規劃開放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進修之政策,爰依赴大陸許可辦 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禁止規範。(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六、刪除授權本府各機關得另訂內部作業規範之規定,並增訂本作業規範之書表由本 府另定。(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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