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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交治字第1123033830號函修正第2~5、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空難災害應變標準作業程序修正總說明(112.06.15 修正) 》 為強化本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空難災害應變機制,統籌、調度及運用整體救災資源,以 發揮整體災害應變及搶救效率,減輕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本府一○一 年五月三日訂定「臺北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空難災害應變標準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 作業程序),歷經一○五年一月四日、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及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三次修正,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因應交通部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交航(一)字第一一二八一○○一○九號函修 正「空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爰本作業程序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增訂超輕型載 具飛航事故,確證事故造成駕駛、乘員或地面人員傷亡計五員(含)以上,交通 局接獲通知後,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啟動緊急應變機制。 二、修正本作業程序第二點第一款、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第四點第四款第四目、第 五點第一款本府機關名稱文字。 三、修正本作業程序第七點第一款遺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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