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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9-02-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綜企字第1076007383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
  •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原會館場地收費基準修正條文總說明(107.12.1 3 修正)》 為有效運用北原會館教室空間,並讓更多申請人使用場地,另配合「臺北市政府禁用 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行要點」規定,爰修正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原會 館場地收費基準第六點規定,另修正附件「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原會館 場地借用申請表」及「切結書」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申請場地連續使用以 4 個月為限。(修正第六點) 二、增訂配合「臺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行要點」規定。(修正第六點 ) 三、「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原會館場地借用申請表」增訂聯絡地址,「 切結書」增訂立切結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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