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App) 服務發展作業原則修正說明(107.05.28 修正) 》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為提升行動應用應用軟體發展品質,前於 101 年 5 月訂定「臺 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App) 服務發展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並於 101 年 5 月 15 日分行各機關據以辦理,後配合資訊局組織修編,於 101 年 9 月 1 8 日修正條文內容,將「資訊處」改為「資訊局」,又因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於 102 年 2 月至 5 月期間對本府 App 設置情形進行稽查,配合稽查結果,於 102 年 10 月 31 日修正條文內容。後續簡化 App 發展之行政規則,於 104 年 7 月 2 2 日修訂條文內容並將「作業管理規範」整合至本原則,於 105 年 7 月 22 日針 對維護預算之編列進行審核控管機制。 為規範本府行動應用軟體(以下簡稱 App)服務發展,爰修訂「臺北市政府行動應用 軟體(App) 服務發展作業原則」,本次原則除現行條文次序調整及內容修正,並配 合「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新增資安管理之條文,各修正重點 如下: 一、新增資安管理之條文: (一)開發之 App 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行政院訂定之政府資通安全管理等相關 規定,通過經濟部工業局訂定行動化應用軟體之檢測項目,並將檢測結果檢送 資訊局。(第五條第一項) (二)當年度如有更版,應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底前進行至少一次資安檢測,確認 符合經濟部工業局訂定行動化應用軟體之檢測項目,並將檢測結果檢送資訊局 。(第六條第六項) 二、各機關於 App 上架後,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需提送隔年度之「臺北市政府 (機關名稱)(App 名稱)維護計畫書」。(第六條第一項) 三、App 評核細部辦理方式,新增附件五。(第七條)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4-04-2006
臺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App)服務發展作業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07)府授資應字第1073007406號函修正全文9點;並自107年5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