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地政類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2922號令修正發布第3、5、6、11、16、17、19、20、23條條文;增訂第23-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3598號令發布第3、6、11、16、17、20、23條條文,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5066號令發布第5、19、23-1條條文,定自112年9月1日施行
  •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112.05.16 修正)》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自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訂定發布, 同年八月一日施行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為一百十年五月四日,名稱 修正為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五項、第 四十七條之三第三項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五項授權訂定,茲配 合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總統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 管理條例部分條文,增訂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及租賃住宅包租業之轉租案件應辦 理申報登錄等規定,並為因應實務作業需求,調整不動產租賃案件申報登錄成交實際 資訊及提供查詢資訊之內容項目,以提供更詳實之租賃資訊予使用者查詢,並利於租 賃相關資料之整合統計分析,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辦理申報登錄及免辦理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租賃案件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之內容。(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訂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應申報登錄資訊之內容。(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增訂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申報登錄時機及未申報登錄之裁罰規定。(修正條文第 十一條) 五、增訂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申報登錄不實之裁罰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六、修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之相關作業項目。(修正條 文第十七條) 七、修正租賃案件提供查詢資訊之內容。(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八、增訂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申報登錄資訊可對外提供查詢及其欄位。(修正條文第 二十條) 九、修正得申請重製或複製之備查或申報登錄資訊項目。(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十、增訂租賃住宅轉租案件申報登錄之相關作業事項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之 一)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