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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地政類
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9026202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8條;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90262909號令發布自109年7月1日施行
  •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修正總說明(109.04.24 修正) 》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一年 六月六日訂定發布後,曾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本辦法係依平均地權條例 第四十七條第七項、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項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 四條之一第六項授權訂定,茲配合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公布平均地權條例第 四十七條、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七條修正條文,將買賣案件申報登錄義務回歸買 賣雙方,並將申報登錄時間提前至移轉登記時一併辦理,依申報不實情節調整不同之 裁罰規定,以及實務作業需求,爰修正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買賣案件申報登錄流程。(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買賣、租賃及預售屋案件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之內容。(修正條文第三條 至第五條) 三、修正買賣案件未申報登錄及申報登錄不實之限期改正及裁罰規定。(修正條文第 七條及第十條) 四、修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之相關作業項目。(修正條 文第十一條) 五、修正買賣、租賃及預售屋案件提供查詢資訊之內容。(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至第十 四條) 六、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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