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修正總說明(110.05.04 修正) 》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一年 八月一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及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二次修正施行 。本辦法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六項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 一第六項授權訂定,茲配合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 文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條文,將成交資 訊門牌、地號完整揭露、預售屋銷售前備查、全面納管且即時申報、增加主管機關查 核權及調整罰責區分輕重等規定,以及因應實務作業需求,爰修正本辦法,其要點如 下: 一、配合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三項授權規定之事項,爰修正名稱為「不動 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二、本辦法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修正預售屋案件申報登錄義務人。(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修正租賃及預售屋案件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之內容。(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六 條) 五、修正預售屋相關備查資訊之內容、方式及裁罰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 ) 六、修正買賣案件未申報登錄之裁罰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修正預售屋案件申報時機及未申報登錄之裁罰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八、修正主管機關查核規定及受查核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裁罰規定。(修正條 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九、修正買賣、租賃及預售屋案件申報登錄不實之裁罰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至 第十六條) 十、修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之相關作業項目。(修正條 文第十七條) 十一、修正買賣、租賃及預售屋案件實際資訊提供查詢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至第二十條) 十二、修正預售屋銷售備查資訊提供查詢之類別、內容、方式及收費標準。(修正條 文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地政類
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0026231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5條;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原名稱: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新名稱: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00263086號令發布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