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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10-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特字第1133057196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4點;並自113年4月29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處理原則;新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處理原則)
  • 《修正「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處 理原則」為「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調整 班級人數處理原則」修正規定總說明(113.04.29 修正)》 一、為辦理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 人數認定事宜,訂定「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 班減少班級人數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於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臺北 市政府教育局(101) 北市教特字第一○一三○九一九五七○○號函訂定發布生 效,期間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臺北市政府教育 局(107) 北市教特字第一○七六○五四五九○號函修正發布迄今。 二、本原則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 源與協助辦法第六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因應教育部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 助辦法」於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訂頒布,及特殊教育法增列第三十條第三款 ,爰修正本原則規定如下: (一)配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 及協助辦法與特教法,修訂本市名稱為「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 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處理原則」。(修正名稱及修正規 定第一點之依據內容) (二)餘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二、三、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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