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處理原則 修正說明(107.10.23 修正)》 一、為辦理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認 定事宜,本市訂有「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 減少班級人數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現為配合 107 年 6 月 27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 稱幼照法),爰修正本局相關行政規則,以符合現行條文規定。 三、本次幼照法修正條文,將原幼照法第十八條第十一項內容,配合項次調整,並酌 修文字為第十六條第二項,爰本原則依幼照法修正條文,將第一項訂定依據修改 為「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餘 未修訂。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10-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北市教特字第1076054590號函修正第1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