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總說明(101.07.09 訂定)》 茲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 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一、生活補助費。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 補助。三、醫療費用補助。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五、輔具費用補助。六、房屋租 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八、其他 必要之費用補助。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爰訂定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共計十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對象基本條件。(第二條) 二、日間照顧費用補助內涵之界定。(第三條) 三、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內涵之界定。(第四條) 四、一般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發給標準。(第五條) 五、符合特定條件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發給標準。(第六條 ) 六、申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之程序及應備文件相關規定。(第七條) 七、審核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所需資格證明文件之查調方式及審核期限。 (第八條) 八、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審核結果之通知方式及補助資格異動時補助款計 算方式。(第九條) 九、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申請之受理、審核、撥款工作之委託或委任。( 第十條) 十、對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領取資格或金額有異議時之簡便救濟方式。( 第十一條) 十一、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年度重新調查之規定。(第十二條) 十二、對以不法手段申請補助者處置方式。(第十三條) 十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第十四條) 十四、補助經費來源。(第十五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社會類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1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10159337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自101年7月1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第4條第4款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1月1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