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訂定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101.07.09 訂定)》 茲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 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家庭生活品質:一、臨時及短期照顧。 二、照顧者支持。三、家庭托顧。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五、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 。六、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前條及前項之服務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就其內容、實施方式、服務 人員之資格、訓練及管理規範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爰訂定身心障礙者家庭 照顧者服務辦法,共計二十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為身心障礙者家庭內最主要照顧身心障礙者之家屬。(第 二條) 二、依本辦法提供服務之專業人員應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規 定。(第六條) 三、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之實施方式、提供服務單位、服務員及相關服務內容。(第 八條至第十三條) 四、家庭托顧之實施方式、提供服務單位、家庭托顧服務員及相關服務內容。(第十 四條至第二十一條) 五、照顧者支持與訓練及研習之服務方式、提供服務單位及應辦理事項。(第二十二 條至第二十五條) 六、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之提供服務單位及應辦理事項。(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 )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社會類
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1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101593358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9條;並自101年7月1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