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4.05.20 修正)》 家庭托顧原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之服務,提供 身心障礙者家庭支持性及補充性之協助。鑑於現行家庭托顧服務員提供之服務為身心 障礙者個人所需支持及照顧,其服務性質與日間式照顧、機構式照顧等同為個人照顧 服務方式之一,故本法業奉總統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令公布修正將家庭托顧自本法第 五十一條移列至第五十條。為配合本法修正,爰修正「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 法」部分條文,刪除第四條第五款、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家庭托顧服務條文。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社會類
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家字第1040700502號令修正發布第4、29條條文;刪除第14~2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